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225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张付生,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与张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新4225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于2019年5月14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于2019年6月22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热哈力
审判员 武 艺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权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