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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5执118号

刘培海与张付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裕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培海;张付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225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刘培海,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被执行人:张付生,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裕民县。 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与张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裕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新4225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于2019年5月14日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培海于2019年6月22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4225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中 秋

审判员 赛热哈力

审判员 武 艺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权  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