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219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定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04967826K。
负责人:王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淼,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5219708T。
法定代表人:王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张梅、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梅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房屋坐落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景湖1号小区8幢40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梅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房屋坐落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景湖1号小区8幢401室; 二、查封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