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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2191号之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张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张梅;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219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定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04967826K。

负责人:王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有淼,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65219708T。

法定代表人:王家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告张梅、定远县众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梅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房屋坐落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景湖1号小区8幢401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梅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一处,房屋坐落于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北侧景湖1号小区8幢401室; 二、查封限为叁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