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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2983号之一

新乡市宏伟换热器有限公司、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宏伟换热器有限公司;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宏伟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被执行人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5265885818107,住所地:滑县赵营乡。法定代表人欧小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滑县永盛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16×××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