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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84民初923号

王红霞与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1-03-17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红霞;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923号

原告:王红霞,女,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四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954206014。

法定代表人:刘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冀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通,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红霞诉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该案为系列案,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申请对系列案中(2020)冀0984民初920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关于瀛城水郡小区9#、10#、13#、14#楼延期交房问题对业主承诺书”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并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因该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段文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