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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774号

李玉芳与崔刚、白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芳;崔刚;白桂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男,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崔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白桂花,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与被执行人崔刚、白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依照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74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崔刚、白桂花未自动履行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25.00元,执行费50.00元。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6925.00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审判员  魏天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