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424执940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继文,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湖南省祁阳县。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张继文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刑初195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继文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海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为25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继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人 张继文仍在监狱服刑,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继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继文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信息。截至2019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继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综上,被执行人张继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冯峰
审判员姜达明
审判长林少辉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臣
书记员曹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