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夏荣岩,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81********,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解放村**。 被执行人郑海锋,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80********,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新春村**。 被执行人栾雪峰,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80********,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太平川镇新春村**。 申请人执行人夏荣岩与被申请人郑海锋、栾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791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79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郑海锋、栾雪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审判员 高昕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文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