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503民初1549号
原告:马崇超,男,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菱,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昭忠路红惠园小区G1幢1层66号,现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紫金花园39号商铺。经营者:谢应德,男,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原告马崇超与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崇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远,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经营者谢应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崇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17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云南省农网户电表必造劳务协议》,被告将自己承包的农网电表安装业务交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80000元。原告完成工作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9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期支付,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不按约定期限支付劳务费,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辩称,原、被告签订《云南省农网户电表必造劳务协议》及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80000元是事实,原告在马关农电电表安装中为被告提供劳务产生的劳务费,已于2019年2月1日由江苏昆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代被告支付,在个旧农电电表安装中为被告提供劳务产生的劳务费,在双方于2018年9月21日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15900元,后被告于2018年10月以现金方式向原告的弟弟马崇金支付劳务费10000元,余款5900元用于农电电表整改工作,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劳务费已付清,被告经营者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系受原告逼迫所书写,当时已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工人工资25650元,原告至今未支付给被告,故被告未返还原告保证金80000元,现同意扣除被告代付工人工资后返还原告保证金5435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谢应德。2018年8月15日,以被告经营者谢应德为承包人(甲方),以原告为劳务分包人(乙方),共同签订《云南省农网户表必造劳务协议》,约定“一、工程内容及承包方式。工程内容:云南省红河州马关、个旧农电电表安装。
二、工作质量要求及单价标准:……2.2、施工方式:甲方以单包劳务形式发放给乙方电表、表箱及辅材更换,乙方自带做工所需的一切工具、机械、交通设施,并保证约定的数量如期完成……乡村旧单相电表更换个旧单位为110元/户,马关单位为140元/户(动力表一只按单表一只计算)……四、付款方式:4.1、乙方每天向甲方上报工作量,每月底前提交当月完工的相关资料,甲方收到乙方资料后于次月15号前结乙方上月50%款项,总工程完工后按80%结算,其余15%以电力公司验收完成后结算,其余5%以作为一年工程质量保证金,1年以后结算。4.2、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在甲方交8万保证金(大写:捌万元整),(工人人工工资保证金,材料遗失保证金,应急资金保证金)返回按完成总工程量30%的进度返回乙方保证金30%……”。2018年9月21日,原告之弟马崇金向被告作出《保证书》,内容为“我个旧施工队,在个旧城区完成低压集抄改造总金额:32900元(大写:叁万贰仟玖佰元整),现付总金额: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余款:15900元(大写:壹万伍仟玖佰元整)。余款验收完以后付……”。同日,原告之弟马崇金向被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云南天星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个旧供电公司低压集抄改造,个旧供电所片区城区施工工程款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2019年2月1日原告及骆万勇、马崇金向江苏昆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作出《关于2018年云南马关集抄项目结算依据》,内容为“今有马崇超施工班组于2018年8月8日进场至9月30日完成户表安装共计1771只,单价112/只,共计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其中已付13万元(壹拾叁万元整)还剩尾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应由谢应德(身份证××××××××)支付尾款,但由于多次寻找无果,无法联系到谢应德本人,现江苏昆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冉孟代为支付……”。2019年2月28日,被告经营者谢应德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谢应德××××××××经双方核实,截止本人出具欠条之日,共欠马崇超工程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整)本人承诺2019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因欠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欠款,债权人由此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追偿欠款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欠款人承担。”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95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被告经营者谢应德于2019年2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工程款人民币95000元”包括原告交纳的保证金80000元及被告尚欠原告在个旧城区农电电表安装工作中为被告提供劳务产生的劳务费15000元。同时,被告认可聘请原告提供劳务的马关农电电表安装工程系其向江苏昆山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分包、个旧农电电表安装工程系向云南信远电力有限公司分包,其与发包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农电电表安装工程验收后归还给发包公司,并认可其在答辩中称其代原告支付的工人工资25650元,与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云南省农网户表必造劳务协议》的履行无关,原告对被告称其为原告垫付工人工资25650元的事实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云南省农网户表必造劳务协议》及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收条》、《关于2018年云南马关集抄项目结算依据》及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云南省农网户表必造劳务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被告是否欠原告劳务费及应返还的劳务费、保证金金额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被告提交的《保证书》、《收条》并结合原、被告陈述,能相互印证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5000元及未返还保证金80000元,共计95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5000元、保证金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称已支付原告尚欠劳务费10000元及余款用于农电电表整改工作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对被告称为原告垫付工人工资25650元应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的辩解,根据被告陈述,该款项与本案无关,且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对该款项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17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崇超劳务费15000元及返还保证金80000元,共计9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原告马崇超负担182.50元,由被告蒙自启德科技经营部负担10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云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