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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02执321号

孙连文申请郭丰志王敏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连文;郭丰志;王敏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孙连文,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长发乡长建村9组24号。被执行人郭丰志,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兴福车站。被执行人王敏,女,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兴福车站。申请执行人孙连文与被执行人郭丰志、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5)绥北利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215817.00元、案件受理费505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215817.00元、案件受理费50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郭丰志、王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审判员  柳长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