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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7民初2087号

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与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7民初2087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54021684E,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八户村南。

法定代表人:梁友彩,职务经理。

被告:李鑫,男,199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甄振军,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与被告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润区顺德金属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