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4民初833号
原告:佟志敏,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原告:马志坤,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双祥,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四化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954206014。
法定代表人:刘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冀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通,该公司员工。 原告佟志敏、马志坤诉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该案为系列案,被告河北瀛府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申请对系列案中(2020)冀0984民初920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关于瀛城水郡小区9#、10#、13#、14#楼延期交房问题对业主承诺书”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并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因该鉴定结论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段文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