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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186号

秦永娟、唐礼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永娟;唐礼英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秦永娟。

被执行人:唐礼英。申请执行人秦永娟与被执行人唐礼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依照(2018)辽020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唐礼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货款28965元;案件受理费26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烈执行员 丁孝飞执行员 钟延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