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鄂09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吉国,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刘麒,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王吉国与刘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麒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王吉国,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