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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23执恢344号

孙景春、梁洪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景春;梁洪诚;宋志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恢344号

申请执行人:孙景春,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梁洪诚,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司机,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宋志福,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满族,退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景春与梁洪诚、宋志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绍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