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谷淑珍,女。
被执行人:翁永祥,男。
被执行人:王力,男。申请执行人谷淑珍与被执行人翁永祥、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力在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力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