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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523执844号

谷淑珍申请执行翁永祥、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谷淑珍;翁永祥;王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523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谷淑珍,女。

被执行人:翁永祥,男。

被执行人:王力,男。申请执行人谷淑珍与被执行人翁永祥、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黑052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力在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力的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