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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执1319号

彭永盛、赵天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永盛;赵天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26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彭永盛,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执行人赵天明,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彭永盛与赵天明(2019)浙0726执13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726民初9375号判决书已于2019年03月02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彭永盛申请后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赵天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天明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天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赵天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天明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永盛,其没有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赵天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26执1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春来

审 判 员  张国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

书 记员  张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