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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02民初2222号

何培颐与黄艳、于俊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0-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培颐;黄艳;于俊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2222号

原告:何培颐,男,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炬炜,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黄艳,女,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于俊东,男,住镇江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 原告何培颐与被告黄艳、于俊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何培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愿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何培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何培颐负担。                                                   

审判员姚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