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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民终2098号

刘朝安、魏延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朝安;魏延芹;刘一洁;刘某1;刘某2;费县翔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段某;倪某1;倪某2;徐学花;倪文理;陈金钟;临沂三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民终2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安,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延芹,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清、孔中亮,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一洁,女,199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200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女,200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金明心,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县翔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4号。

法定代表人:蔡清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杰,山东钟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地址:山东费县和平路42号。

负责人:徐峰,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1,男,200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2,女,201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法定代理人:段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系上述被上诉人倪某1、倪某2母亲。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学花,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文理,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钟,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三德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东徐林村。

法定代表人:郝庆奎,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地址:临沂市金源路35号。

负责人:李连亮,经理。

原审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海港路25号阳光100A座6楼。

负责人:王冬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山东扬衡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朝安等因与被上诉人费县翔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朝安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建伟

审判员  张燕华

审判员  于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