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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2698号之二

吕东晓、闫菲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吕东晓;闫菲月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26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东晓,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闫菲月,男,198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8)豫0526民初80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菲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菲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菲月在中国建设银行62XXXXXXXXXX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