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茹战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樊慧芳,女,汉族,1974年11月1日生,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晋050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茹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共计33615.39元,2016年7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樊慧芳对被告茹战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茹战平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进行线下调查,对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本院线上、线下综合查询,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无其他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证券、无不动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的财产信息,其表示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茹战平、樊慧芳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恢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慧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 王 娇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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