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民事判决书309680221(2019)豫1503民初1798号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信阳市财政局**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廷,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镇十八里。
法定代表人:曾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熊爽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工业城工十四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友,男,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熊爽生,男,汉族,1974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元、被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爽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曾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人民币12843820元及利息;
二、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8万元;
三、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843820元为本金,日万分之五计息,从2018年2月27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30万元;
五、依法判令被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1200万元,由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为此2016102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对贷款及保证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后原告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与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有权要求其归还原告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费用和损失。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并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后又与被告曾友、熊爽生分别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与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签订了《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因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200万元贷款,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偿付了12843820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偿还原告承担的担保款项,但上述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为了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根据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首先提供已代偿的证据,才能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本案的被告贷款的本金为1200万元,并非原告所主张的12843820元;本案的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并没有违背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第六项,而且在事实上,因为本案的原告不能履行代偿行为,导致被告在贷款银行产生了很多损失,所以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应当得到支持;对于原告的资金占用费,双方没有约定,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予认可,而且原告所主张的费用的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30万元,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原告事实请求的第一项到第四项的内容,存在重复,计息,主张的损失,违背了现行担保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告所主张约定,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对于双方在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没有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的签章。
被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熊爽生共同辩称,贷款是在平桥联社贷款,在贷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转贷手续,但是由于原告一直不肯担保,当时有很多联社领导去原告公司,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好,联社需要扣钱,否则没有办法贷成的,导致我们没有贷款完成,我觉得不能怨我们,我们给原告交了担保费用,但是没有办理下来,我觉得对企业不公平。代偿的数额应该核实准确。被告信阳朝阳建材保温有限公司缺席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曾友缺席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贷款人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借款用途:流动资金还款来源:经营收入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1种1、固定利率,月利率9.9‰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从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三、结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利随本清;4、其他方式。
四、罚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2、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6、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指标持续符合(附二“财务指标约束条款”)的要求;7、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8、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债权人与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确保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在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1012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担保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壹仟贰佰万元整(大写金额)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2日。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债务人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条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约定分期分次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主合同变更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保证人给予债务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事先同意,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免除。第六条通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函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本合同记载的保证人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者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七条保证人承诺1.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及基本账户、辅助账户的账户、户名、开户行。2.在债务人未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不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3.主合同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不论是债务人本人还是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就要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优先承担担保责任进行选择。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将于该事项发生之日立即通知债权人,并在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1)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机构调整等;(2)保证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4)保证人变更基本账户、辅助账户的户名、账户、开户行。5.保证人采取以下行动,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第八条违约事件及处理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任一约定事项;(2)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停业整顿、重整、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3)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保证人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5)保证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损及债权人正当利益的。2.违约处理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所受损失的,保证人应赔偿债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九条争议的解决……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即甲方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作为反担保方即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应乙方的申请,甲方董事会审议决定,拟同意为乙方向平桥农联社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为: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保证方式为: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出借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甲方的追偿权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享有追偿权,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以及甲方为此而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外部债权、投资股权属于乙方所有的等一切可执行财产。违约责任为: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担保的主债务到期,乙方不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的,自甲方代偿之日起,每天按甲方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费。反担保为:
一、反担保方式: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由丙方1和丙方2以法人保证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反担保,同时由乙方法人、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会计)以自然人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二、反担保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债权全部实现之日止。
三、反担保范围: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借款方付的全部债务的金额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滞纳金、公告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与信阳强能墙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信阳强能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信财金委保【2016】第207号),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平桥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小写:¥12000000.00元)提供了保证担保,为确保上述两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该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同意上述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借款人不能够按照上述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利息、罚息以及甲方因代偿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乙方将遵照法律规定履行保证人义务,向甲方清偿上述各项款项。第四条保证方式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以其全部资产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附资产清单)第五条乙方承诺和义务5.1乙方已按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取得本反担保合同所需的同意和授权;5.2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5.3借款人未按照与贷款人的约定履行债务的,乙方自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5.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以委托有关有权机构从乙方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第六条通知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6.1.1乙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6.1.2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正以及组织结构调整;6.1.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6.1.4乙方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6.1.5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事项;6.5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均自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为进达日期。第七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命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合同、协议、文件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的义务与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保金额之30%承担违约责任;8.2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已经书面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论甲方是否已经代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人责任,乙方对此充分认可;8.3借款人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人责任,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借款人补缴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甲方为借款人担保数额的10%)。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甲方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8.3.1乙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8.3.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与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信阳强能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信财金委保【2016】第207号),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平桥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小写:¥12000000.00元)提供了保证担保,为确保上述两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就该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同意上述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借款人不能够按照上述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利息、罚息以及甲方因代偿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乙方将遵照法律规定履行保证人义务,向甲方清偿上述各项款项。第四条保证方式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以其全部资产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附资产清单)第五条乙方承诺和义务5.1乙方已按法律或章程规定程序取得本反担保合同所需的同意和授权;5.2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5.3借款人未按照与贷款人的约定履行债务的,乙方自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5.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甲方可以委托有关有权机构从乙方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第六条通知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6.1.1乙方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6.1.2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正以及组织结构调整;6.1.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6.1.4乙方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6.1.5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事项;6.5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均自甲方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为进达日期。第七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命令或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合同、协议、文件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连带承担本合同项的义务与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承担保金额之30%承担违约责任;8.2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已经书面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论甲方是否已经代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人责任,乙方对此充分认可;8.3借款人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人责任,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借款人补缴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甲方为借款人担保数额的10%)。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甲方担保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8.3.1乙方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8.3.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与熊爽生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和熊爽生(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信财金委保【2016】第207号),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平桥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小写:¥12000000.00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为确保上述两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就该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同意上述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如果借款人不能够按照上述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及甲方因代偿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乙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证入义务,向甲方清偿上述各项款项。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2.1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企业借款合同》【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中约定的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及其利息(包括复息及息)、借款人违约金、损害赔偿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资金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2.4乙方认识到,借款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时,即使甲方根据与贷款人的特别约定得到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宽限,借款人的行为亦造成了对甲方权益的损害。对此,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没有履行的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也视同甲方损失之部分。甲、乙双方约定:一旦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条件成就,不管是否存在任何他方(包括借款人和乙方本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甲方皆有权首先选择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追偿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第三条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书面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之日起两年。第四条保证方式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国内以个人全部财产、所有或依法有处分的全部资产、合法拥有的财产收益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向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为数人时,其相互间对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附主要财产清单)第五条乙方的义务5.1配合甲方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处分自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5.3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以及主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代借款人向甲方清偿。超出五日的,甲方可以委托相关银行和单位从乙方账户上和工资、分红等相关收益中代为扣还;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借款人或乙方发生下列情況之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6.1贷款人按《企业借款合同》【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名称】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同时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6.2借款人发生《委托保证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甲方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未履行的;6.3借款人或乙方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而无接管人、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6.4借款人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或中止营业的;6.5管借款人分立、合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合资经营、合作、联营或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而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6.6借款人经营状沉严重恶化,丧失偿还借款能力的;6.7借款人或乙方发生据甲方判断危及、损害或者可能危及、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其他事件或情形的。第七条通知7.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可选择按照下列方式发送7.1.1信件或电报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8.1.1乙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投权、批准、同意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8.1.2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1.3乙方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8.1.4乙方或其配偶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甲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8.1.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为,或其他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8.2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无论甲方是否已经代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保证人责任,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借款人补缴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甲方为借款人担保数额的20%)。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参见本合同第8.3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对此充分认可;8.3根据前款规定,违约金数额为《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向借款人提供担保金额的10%。乙方如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本协议之约定。……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与曾友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甲方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和曾友(以下简称反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信财金委保【2016】第207号),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平桥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小写:¥12000000.00元)提供了保证担保,并签署《保证合同》。为确保上述两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权益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就该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乙方同意上述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如果借款人不能够按照上述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罚息以及甲方因代偿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乙方将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证入义务,向甲方清偿上述各项款项。第二条保证反担保的范围2.1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企业借款合同》【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名称】中约定的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及其利息(包括复息及息)、借款人违约金、损害赔偿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资金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2.4乙方认识到,借款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时,即使甲方根据与贷款人的特别约定得到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宽限,借款人的行为亦造成了对甲方权益的损害。对此,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没有履行的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也视同甲方损失之部分。甲、乙双方约定:一旦甲方实现追偿权的条件成就,不管是否存在任何他方(包括借款人和乙方本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反担保,甲方皆有权首先选择按照本协议约定实现追偿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第三条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贷款人书面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之日起两年。第四条保证方式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国内以个人全部财产、所有或依法有处分的全部资产、合法拥有的财产收益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向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为数人时,其相互间对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附主要财产清单)第五条乙方的义务5.1配合甲方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或以其他方处分自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5.3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以及主合同中确定的义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代借款人向甲方清偿。超出五日的,甲方可以委托相关银行和单位从乙方账户上和工资、分红等相关收益中代为扣还;第六条保证责任的承担借款人或乙方发生下列情況之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6.1贷款人按《企业借款合同》【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签署的协议名称】的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同时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6.2借款人发生《委托保证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之一的,甲方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借款人未履行的;6.3借款人或乙方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而无接管人、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6.4借款人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或中止营业的;6.5管借款人分立、合并、进行股份制改造、合资经营、合作、联营或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而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6.6借款人经营状沉严重恶化,丧失偿还借款能力的;6.7借款人或乙方发生据甲方判断危及、损害或者可能危及、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其他事件或情形的。第七条通知7.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可选择按照下列方式发送7.1.1信件或电报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8.1.1乙方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投权、批准、同意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8.1.2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8.1.3乙方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8.1.4乙方或其配偶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甲方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8.1.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为,或其他损及甲方正当利益的行为。8.2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无论甲方是否已经代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履行保证人责任,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借款人补缴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甲方为借款人担保数额的20%)。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参见本合同第8.3款)。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对此充分认可;8.3根据前款规定,违约金数额为《委托保证合同》中甲方向借款人提供担保金额的10%。乙方如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同本协议之约定。……贷款逾期后,至2018年2月26日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了本息12843820元。后经追偿未果,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2016年12月2日,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贷款人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阳市平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债权人与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担保方即甲方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友、熊爽生作为反担保方即丙方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分别与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法人保证反担保合同》、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保证人即甲方分别与熊爽生、曾友作为保证人即乙方签订了《自然人保证反担保合同》,均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各被告均应以相关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可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84382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熊爽生、曾友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342元,由被告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信阳市新天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熊爽生、曾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342元,将上诉费交款票据(或复印件)寄至平桥区人民法院,未将交款票据(或复印件)与上诉状一并寄来我院的视为不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16(交上诉费),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25×××79。开户行全称为: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意恒
审判员 余亚萍
审判员 陈政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