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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4执678号之一

李海瑞、刘红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李海瑞;刘红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4执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海瑞,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刘红燕,女,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红燕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