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123民初546号
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河支行,地址逊克县逊河镇。
负责人:葛国会,职务:主任。
被告:高星,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河支行与被告高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河支行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由于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河支行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炳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昕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