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223执1133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1/1)。
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玉清,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后有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鲁玉清、后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鲁玉清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玉清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营业所的存款人民币64604.1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学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