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3执125号申请人陈于,女,汉族,1978年11月6日生,住尉氏县。被执行人郎会,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生,住尉氏县。本院依据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陈于申请执行郎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郎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郎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6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郎会不动产登记情况,也未能发现有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2019年6月21日,我院通过办公电话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陈于,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陈于也未能提供有关于被执行人郎会的有价值且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依法告知申请人陈于该案即将终本,及终本该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和该案终本后申请人陈于的权利和义务后,申请人陈于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尉氏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3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年
审判员 吴延岭
审判员 马卫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