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0048号
申请执行人: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炼,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赛
审判员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