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终2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玉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峰,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
被告:闫长远,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徐玉伟因与被上诉人王亚峰、原审被告闫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玉伟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玉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