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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5执2323号

盛永青与刘继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永青;刘继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5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盛永青,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继福,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永青与被执行人刘继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永青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刚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跃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