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525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盛永青,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继福,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盛永青与被执行人刘继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盛永青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刚
审判员 孔德志
审判员 何 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跃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