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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执恢202号

李筑平、田硕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筑平;田硕;李永智;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执恢202号

申请执行人:李筑平,男性,1954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田硕,男性,1977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申请执行人:李永智,男性,1974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420608N。

法定代表人:勾忠琴。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筑民二初字第97号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筑平、田硕、李永智与被执行人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9)筑执字第266-2号执行裁定,终结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筑民二初字第97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恢复执行,并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筑平、田硕、李永智支付人民币8284785.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贵州瑞成药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筑平、田硕、李永智支付人民币8284785.8元及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炫

审判员  陈伟

审判员  夏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