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77号申请人罗俊,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唐胜富,男,汉族,1984年3月3日生,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安岳县。关于申请人罗俊与被执行人唐胜富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俊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000元,诉讼费1176元,执行费743元(未预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经和申请人约谈被执行人唐胜富已经给付申请人10000元整,剩余案款还未支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人约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陈 明
审 判 员 :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 :蔡小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