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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9488号之一

蔡波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波;沈阳航科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9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波,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勇,北京市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航科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B1501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洪杰,总经理。蔡波与沈阳航科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7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03083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7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