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6执97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洪湖一被执行人都业龙,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申请执行人王飞诉被执行人都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都业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都业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飞欠款本金人民币370000元,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370000元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偿还王飞欠款本金人民币212000元,利息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12000元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8元及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都业龙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都业龙无房产、无车辆、无对外投资、无住房公积金、无保险理财产品、无证券、银行存款余额极少。2019年6月21日对都业龙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都业龙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伟丽
审判员 冯宏生
审判员孙悦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