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执异109号异议人(案外人):孙同金,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富民街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6********。异议人(案外人):高铭英,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富民街居委会**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街**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423644X1。
法定代表人:郑忠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富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苍山路与夏庄街交汇(中加盛世豪庭**楼**)。
法定代表人:张继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前十街与临西八路交汇处综合商贸园****楼iv>
法定代表人:王士岭,董事长。异议人孙同金、高铭英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天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鹏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本院查封临沭县夏庄公寓1号楼401号房屋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天景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查封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对临沭县夏庄公寓1号楼401号房屋的查封。异议人孙同金、高铭英以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案涉争议房产的查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孙同金、高铭英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孙同金、高铭英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滕厚峰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