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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921执异28号

阜新澍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离婚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15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阜新澍丰复合肥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921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阜新澍丰复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澍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兵,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姜楠申请执行张志新离婚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敖秋红人于2019年4月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执恢173—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06年6月,澍丰公司向信用联社抵押贷款人民币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抵押物为公司的房屋和土地,所抵押的房屋面积738平方米,所抵押的土地面积6911.37平方米,抵押事实清楚,贷款手续完善,贷款到期未能偿还。澍丰公司极力筹措资金,极力主张还款,只是时机与市场各方因素不足,导致拖欠至今。澍丰公司对法院执行程序没有异议,并在执行过程中给予了全力配合。 2019年1月,贵院依据相关法律,对澍丰公司位于阜蒙县沙拉镇六家子村房屋和土地进行了整体(有抵押的还有未抵押的)查封,并委托相关机构对抵押与未抵押的房屋土地进行全部评估,其中,已抵押房屋、土地评估价合计132.4万元,未抵押物评估价合计208,63万元。 澍丰公司对抵押的房屋土地予以拍卖没有异议,但对未抵押的房屋土地不同意拍卖,不同意拍卖的理由如下: 第一、房屋土地刚刚评估完毕,准备进入司法拍卖程序,那么应该先行拍卖所抵押部分,不应该全部拍卖,既然是分割抵押,就应当是分开处置,贵院不能因为澍丰公司所欠本金利息过高,就武断的剥夺澍丰公司权益,强行拍卖。 第二、未抵押的房屋土地及其他未评估的附属物(全套复合肥设备、三相电装置、四个大型沼气池、门卫房、果树、三眼井等),请准予澍丰公司自己来卖,这些不在抵押范围内。 第三、所抵押的房屋土地拍卖后,对所尚欠的余额,澍丰公司积极偿还,从未推卸过偿还责任,将以筹集资金等方式,尽快还清剩余欠款,澍丰公司目前还在积极运作之中,或许不需多日,资金就到位了,那么全部欠款即可还清,如果剩余欠款不能如约还上,必然接受对未抵押物的拍卖。 申请执行人辩称,一、信用联社认为阜蒙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1执恢173—3号执行裁定书所查明的事实清楚,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澍丰公司的申请不能阻止该裁定的执行。 二、信用联社对法院强制执行澍丰公司的房屋和土地没意见,澍丰公司异议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应驳回其异议请求,继续执行。 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后,2019年1月阜蒙县人民法院对澍丰公司的抵押财产和未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抵押财产评估价格为132.39万元,截止到2019年4月19日,申请人所欠本金80万元,所欠利息1162526.4院,合计金额是1962526.40元,其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而且还有迟延履行金。 经审查查明,2006年6月澍丰公司为企业资金周转向信用联社借贷款80万元,期限为二年,同时以公司的房屋和土地作抵押,房屋抵押面积738㎡,土地抵押面积6911.37㎡,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借款经阜蒙县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06)阜公正经字第1079号公证书。借款到期后,澍丰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联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200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08)阜县立审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2006)阜公正经字第1079号公证书强制执行。2019年1月本院对澍丰公司所有的位于阜蒙县沙拉镇六家子村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并委托相关机构价格评估,其中房屋有照面积1197㎡,无照房屋面积2316.46㎡,评估价格为167.9314万元;土地面积为16643.08㎡,评估价格为173.09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辽0921执恢173—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县××子村房屋及土地予以拍卖。 截止到2019年4月17日澍丰公司欠信用联社贷款本金80万元,贷款利息116.25264万元。合计金额是1962526.40元。其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本息,而且还有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该案件查封的澍丰公司房屋及土地属于被执行人澍丰公司所有。关于抵押财产,申请执行人信用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澍丰公司没有抵押的房屋及土地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的财产,完全符合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阜新澍丰复合肥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晓东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王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