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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002民初1517号之三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民初1517号之三 解除保全

申请人:俞宝忠,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芬,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元伟,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郭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俞宝忠与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皖1002民初151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天盈置业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67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冻结了天盈置业公司的交通银行XXXX营业部的账户(账号:XXXXX)。俞宝忠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黄山天盈福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黄山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翔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