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502执255号

金建平与内蒙古民禾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金建平;内蒙古民禾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2502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金建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内蒙古民禾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津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建平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民禾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5)锡民一初字第1454号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归还金建平在其出租屋内的红岩牌自卸车(发动机号:WD615.5050704068997)一辆,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明确表示不接收该车辆。因申请人不接收标的物,本案即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内2502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依丽娜

审判员邓燕

审判员杜鹏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琪   哈    日   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