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22民初7586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427X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江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纯廉,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和弘建设有限公司、胡纯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6元,减半收取7023元,由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纪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