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12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983223962。
法定代表人:金官铭。
被执行人:张锦秀,女,汉族,1976年0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杨怀杰,男,汉族,1971年06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胡国芬,女,汉族,1975年0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胡大伟,男,汉族,1982年0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童锦英,女,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
被执行人:李太云,男,汉族,1974年0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执行人:广州香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宝峰南路71第9层910房,组织机构代码:55836886-7。
法定代表人:胡大伟。
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亚迪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龙路自编138号1043房,组织机构代码:57401197-2。
法定代表人:胡国芬。
被执行人:广州市展添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南路71号908房,组织机构代码:55666737X。
法定代表人:张锦秀。 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锦秀、杨怀杰、胡国芬、胡大伟、童锦英、李太云、广州香雅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亚迪皮具商行、广州市展添皮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0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21218.88元,执行费为1361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粤0111执27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审判员 邓春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书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