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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2行审237号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科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宋科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237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地址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朝中,任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梁亚玲,女,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宋科希,男,汉族,1995年0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4084296号处罚决定书,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10322-1004084296号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宋科希缴纳罚款200元及滞纳金200元。

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