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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3执394号

夏彬欣与夏轩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3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夏某1,女,201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夏某2,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夏某1与被执行人夏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2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栋

审 判 员 王会金

审 判 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毕 萌

书 记 员 张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