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921执1580号 申请人,陆雨德,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洪福林,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本院作出的(2017)辽09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辽0921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