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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921执1580号

陆雨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陆雨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921执1580号 申请人,陆雨德,男,194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执行人,洪福林,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本院作出的(2017)辽0921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辽0921执15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孟晓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