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2110号
申请执行人:朱晓冬,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52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朱晓冬诉李国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772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文涛
审判员 李东方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