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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7执158号

范进、徐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进;徐平;龙伟伟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7执158号

申请人:范进,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徐平,男,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望江县。

被执行人:龙伟伟,女,198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范进与被执行人徐平、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827执15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叶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