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30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张云芬,女,汉族,1979年2月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被执行人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28988825
法定代表人:喻文周,总经理地址:昆明市新迎北区十一组团2楼被执行人喻文周,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刘新宜,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云芬与被执行人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文周、刘新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云0302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云芬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175元,执行费44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圣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喻文周名下无房产、车辆、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新宜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信息,有车牌号为云A×××**的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1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高金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有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