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523执367号之四

高俊明与陈国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俊明;陈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2019)内0523执3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高俊明,住开鲁县。 被

申请执行人:陈国林,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8)内052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陈国林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划拨至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二、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金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