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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02执1403号

陇南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陇南金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403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金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武都区。

法定代理人:普小云,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系金城典当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任鹏,男性,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20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如约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