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7执3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姐,女。
委托代理人:陈广荡。
被执行人:吴伙生,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姐与被执行人吴伙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姐于2019年4月10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琼9027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584.5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538元。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伙生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伙生系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村民,家庭条件有限,经济困难;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琼97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共计4008元,于2019年5月15日将该款扣划至法院执行专户;于2019年6月12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又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28日和2019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3123元,由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未能实际控制。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姐依法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姐因案件发生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司法救助30000元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伙生目前还在监狱服刑,家庭经济困难,且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及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另,通过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李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仁文
审判员 马江来
审判员 滕艺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 翔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潘海撰稿:郭仁文校对:邢翔印刷:邢翔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3日 (打印5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