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1336号 移送执行机构: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阳超群,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于,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镇。 关于被执行人阳超群罚金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做出(2015)涟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超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1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2019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阳超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于当日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19年6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阳超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3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元,尚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德洪
审判员 黄平良
审判员 阳小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