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99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鹏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凤塘大道612号凤塘大道61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丽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燕,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深圳市中鹏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邦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