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李继萍,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兴华路****楼****。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30日,住河,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楼div>
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北段东侧v>
法定代表人:林世开。
被执行人:河南英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北段v>
法定代表人:罗杰增。
被执行人: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北侧东段v>
法定代表人:林世开。
被执行人:罗杰增,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3日,住许昌市,住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办事处五一路**附**v>
被执行人:黄冉柯,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8日,住河南省禹州,住河南省禹州市褚河乡政府院
被执行人:沈新建,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2日,住河南省许许,住河南省许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西湖南街****楼****
被执行人:王付森,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31日,住河南省许许昌,住河南省许许昌县五女店镇小王寨村div id='4'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英杰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冉柯、罗杰增、沈新建、王付森、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英杰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冉柯、罗杰增、沈新建、王付森、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同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英杰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冉柯、罗杰增、沈新建、王付森的银行存款36728813.00元等(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查封禹州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禹国用(2015)第13—00**),并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王立珂
审判员 信宏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潞潞 更多数据: